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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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我市依法依规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由燃气公司代收,并得到百万市民的大力支持。如今,随着城市更新加速进行,就一些市民关心关切的问题,市执法局征费办公室进行了归纳梳理,回应社会及部分网友的关切,共建共享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

问: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人口逐年增长,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和餐厨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这些垃圾的产生已经对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和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如今环境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解决垃圾处理问题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国家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增强了广大居民和社会单位的“环境消费”意识,对于补偿垃圾处理、处置的设施建设和收集、运输费用的不足,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等都起着十分重要作用。

问: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依据?

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2011年国务院批转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完善收费机制。依据《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按照法定程序,保定市政府出台保定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由燃气公司代收代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什么要利用天然气收费平台代收?

答:《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第三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组织人员直接按征收或委托服务机构(供水、供电、燃气)、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根据保定市实际情况,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保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由征收主体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燃气公司(新奥燃气)代收代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我市如何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标准?

答:按照国家、省关于“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定市物价局于2009年12月23日组织召开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并结合成本监审情况,制定了《保定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及省物价局同意批复(冀价经费函〔2010〕63号文)。

目前,我市收费标准如下:(个人部分)市区常住人口为3元∕户、月,暂住人口为2元∕户、月,商业门脸、单位及经营者交纳部分也确定了收费标准。保定市收费管理办法分别由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审核备案。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是怎样规定的?能否做到专款专用?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此,保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于2021年7月1日起划转至保定市税务局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改由保定市税务局依法依规征缴及管理。

问:垃圾处理费与小区收取的物业费有何不同?

答:物业费是指小区物业收取的居民清理生活垃圾的费用,而垃圾处理费是政府收取的垃圾收集、运输、压缩、转运及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一个是小区环境的清扫费用,一个是全市垃圾统一的无害化处理,两者分别由不同部门收取,用途也不相同,不是重复计收。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保定市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居民其它费用如何收取?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它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费用一律停止征收。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什么渠道征收?特殊群体能否免征?

答: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目前主要确定了二种征收渠道:城市常住居民(燃气用户)应交纳的垃圾处理费由燃气公司代收代缴;城市非燃气用户、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非燃气用户)、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个体商户、农贸、集贸市场)由各区环卫(执法局)代收代缴。对民政部门管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市总工会管理的特困职工予以免交,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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