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广东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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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588,500,000元及截至2022年3月9日的利息121,429,411.11元,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3月1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因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鸿贵园开发项目”合同纠纷一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44),于2022年3月28日收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开庭(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48)。鉴于被告鸿源房地产对置地公司提起了反诉,置地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书面请求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置地公司足够的答辩期,并对本案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根据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发来的《传票》,本案开庭时间延期至2022年 5月7日上午9时(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54)。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3年6月27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14民初100-7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2022)粤14民初100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反诉原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反诉原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根据《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8,500,000元及截至2022年3月9日的利息121,429,411.11元,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3月1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何全君、钟春香、何柏东、何权霖、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钟春香持有的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4.09%的股权、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被告刘利芬持有的被告梅州鸿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34.01%的股权、被告刘先云持有的被告梅州鸿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65.99%的股权、被告梅州鸿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钟春香、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利芬、被告刘先云、被告梅州鸿源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持有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租赁未用水田、鱼塘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价值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质押、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1,447.06元(已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全君、钟春香、何柏东、何权霖、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刘利芬、刘先云、梅州鸿源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预缴的诉讼费3,591,447.0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全君、钟春香、何柏东、何权霖、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刘利芬、刘先云、梅州鸿源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3,591,447.06元。保全申请费共计10000元(已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预交5000元,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5000元),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审核费19600元,由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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