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和董秘的朋友内幕交易普邦园林-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邦园林工资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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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和董秘的朋友内幕交易普邦园林-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事长和董秘的朋友内幕交易普邦园林-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邦园林工资待遇怎么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8号

当事人:黄惠芬,女,1958年11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黄惠芬内幕交易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邦园林或公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惠芬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惠芬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4月初,时任普邦园林副总裁兼公司董秘马某达收到朋友微信转发的关于北京博睿赛思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赛思)的商业计划书。马某达作为公司投资、并购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执行人,受普邦园林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涂某忠委托,在收到商业计划书后,直接与博睿赛思主要负责人、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取得联系。

2016年4月12日,马某达代表普邦园林与博睿赛思总经理、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及博睿赛思副总经理、第三大股东李某在广州见面。双方就普邦园林拟收购博睿赛思股权进行初步意向交谈,交谈过程顺利,交谈结束时双方对收购事宜均达成一致意向。

2016年4月13日至4月18日,普邦园林与博睿赛思方面持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就收购具体事宜进行商谈。

2016年4月20日,普邦园林与博睿赛思方面确定基本合作意向。博睿赛思方面在《交易意向内容备忘录》上签字。

2016年4月26日,普邦园林召开董事会,就收购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磋商。 

2016年4月27日,普邦园林在《交易意向内容备忘录》上签字盖章。同日,普邦园林中午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于当日下午13:00起停牌。

根据普邦园林发布的相关公告,普邦园林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博睿赛思100%股权,交易总价为9.58亿元,该交易额占普邦园林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的总资产64.37亿的14.88%,超过10%,具有重大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2016年4月12日,作为本次收购事项的直接策划、谈判以及具体执行人、时任普邦园林副总裁兼公司董秘马某达与时任博睿赛思总经理、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及博睿赛思副总经理、第三大股东李某三人在广州见面,双方就普邦园林拟收购博睿赛思股权事宜达成共识,此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201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涂某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黄惠芬内幕交易“普邦园林”情况

黄惠芬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涂某忠关系密切,为多年好友,日常联络频繁。黄惠芬常年担任普邦园林财务、税务方面的顾问。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惠芬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涂某忠有电话联络和事务联系。

2016年4月25日,黄惠芬控制的“黄惠芬”账户分别以6.61、6.62、6.65元/股买入7,200、61,800、52,500股,合计成交金额805833元,账面获利为126,078.86元。系其近一年来首次买入普邦园林股票,且交易品种单一、买入量较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通讯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惠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惠芬违法所得126,078.86元,并处以378,236.5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7年11月9日

董事长和董秘的朋友内幕交易普邦园林-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邦园林工资待遇怎么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9号

当事人:王廉君,男,1963年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王廉君内幕交易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邦园林或公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廉君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廉君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4月初,时任普邦园林副总裁兼董秘马某达收到微信转发的关于北京博睿赛思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赛思)的商业计划书。马某达作为公司投资、并购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执行人,受普邦园林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涂某忠委托,在收到商业计划书后,直接与时任博睿赛思总经理、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取得联系。

2016年4月12日,马某达代表普邦园林与时任博睿赛思总经理、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和时任博睿赛思副总经理、第三大股东李某在广州见面,就普邦园林拟收购博睿赛思股权事宜进行初步交谈,交谈过程顺利,交谈结束时双方对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向。

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8日,普邦园林与博睿赛思方面持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就收购具体事宜进行商谈。

2016年4月20日,普邦园林与博睿赛思方面确定了基本合作意向。博睿赛思方面在《交易意向内容备忘录》上签字。

2016年4月26日,普邦园林召开董事会,就收购事项的可行性进行讨论。 

2016年4月27日,普邦园林方面在《交易意向内容备忘录》上签字盖章。同日13:00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并停牌。

2016年5月18日,普邦园林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公告》。

2016年7月1日,普邦园林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公告》。

2016年8月5日,普邦园林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公告》。

2016年9月12日,普邦园林发布《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博睿赛思100%股权,交易总价为9.58亿元。

2016年9月26日,普邦园林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6年9月27日,普邦园林复牌。

根据普邦园林发布的相关公告,普邦园林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博睿赛思100%股权,交易总价为9.58亿元,该交易额占普邦园林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的总资产64.37亿的14.88%,超过10%,具有重大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2016年4月12日,作为本次收购事项的直接策划、谈判以及具体执行人、时任普邦园林副总裁兼公司董秘马某达与时任博睿赛思总经理、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和时任博睿赛思副总经理、第三大股东李某三人在广州见面,双方就普邦园林拟收购博睿赛思股权事宜达成共识,此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2016年4月27日普邦园林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马某达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廉君内幕交易“普邦园林”情况

王廉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马某达关系密切,两人系多年朋友,日常联络较为频繁;王廉君为深圳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益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博益投资为普邦园林前十大股东之一,且两公司有共同投资项目。

2016年4月14日王廉君控制的“王廉君”证券账户买入“普邦园林”680,988股,买入金额4,660,358.04元;2016年4月15日买入729,000股,买入金额5,083,250元;2016年4月19日买入200,000股,买入金额1,422,000元;2016年4月20日买入110,000股,买入金额779,900元;2016年4月22日买入50,000股,买入金额328,500元;2016年4月25日买入100,000股,买入金额663,412.00元。上述交易累计买入1,869,988股,成交金额12,937,420.04元。2016年9月27日(普邦园林复牌之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全部卖出“普邦园林”,实际获利为1,123,191.82元。“王廉君”证券账户交易“普邦园林”的过程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通讯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廉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王廉君违法所得1,123,191.82元,并处以3,369,575.4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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