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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平台内容资源存在侵权问题,一并起诉平台及其API/SDK用户还是对二者分别提起诉讼,要看权利人诉讼策略。分别提起诉讼时,在先案件被告人被判承担侵权责任,在后案件被告人往往会以此主张免责,但是否构成侵权还是要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判断。

背景

原告良心网享有涉案作品《易经的智慧》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A公司、B公司)共同运营“360影视大全”,视频内容由运营管理PPTV.COM的上海聚力公司提供。

2016年,B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上海聚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发布的“360影视大全”等移动端产品提供视频内容,具体方式是甲方产品接入乙方提供的SDK,使甲方用户可以通过SDK播放、观看乙方提供的视频内容,其中就包括涉案作品。

2020年2月,权利人因“360影视大全”未经许可、擅自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全部102期)的观看、下载服务,对其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认为二被告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

公证书显示,虽然用户在“360影视大全”软件界面搜索“易经的智慧”即可实现在线观看案涉作品,但是播放页面均显示“PP视频”等信息,结合原告自认及法院其他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将案涉内容置于网络中传播的并非二被告,二被告仅提供了指向“PP视频”网站中案涉内容的链接。

法院还指出,虽然已经有在先案件判决被链网站存在侵权行为,但基于以下情形可判定二被告不构成帮助侵权:

  •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对链接的内容进行了编辑、修改、推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知;
  • 至于被告是否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原告未能证明其曾向被告发出有效通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21年7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不构成帮助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链网站第一次被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主张自己运营“360影视大全”时仅提供链接推广相关的网络技术服务,播放内容全部由被链网站提供,且被链网站已经在在先案件中,就涉案内容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不应对同一侵权行为进行两次法律评价。

“在先案件”是指权利人在2019年8月对上海聚力公司发起的侵权之诉。

2019年3月、4月,权利人分别委托两家公证处对PPTV可点击播放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公证取证,随后在8月起诉上海聚力公司侵害其作品《易经的智慧》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9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在PPTV网站中点击涉案作品的搜索结果,页面上方的播放框直接进行了涉案作品的自动播放,播放过程没有出现任何缓冲界面显示或者抓取第三方链接或者跳转链接到第三方过程的表现形式,且PPTV未就其合法授权或合理使用进行举证,因此,应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处理视频平台侵权问题的同期,权利人也对平台合作方进行了取证。

也就是说,视频平台在未取得上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与下游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以SDK接入方式提供平台内容。双方合作期间,权利人对平台进行取证时(2019年3月、4月),也对平台SDK用户进行取证(2019年4月);在对平台发起诉讼并胜诉后,也起诉了SDK用户。

SDK用户虽未被认定为侵权,但因视频平台内容授权管理出现问题而卷入诉讼,仍然付出了诉讼时间、金钱成本与声誉影响。虽然SDK用户未在事后向平台追责(诉讼方式),但管理疏漏使平台再次被诉。

第二次被诉

2020年10月,权利人再次起诉视频平台,理由是其未经许可、擅自向用户提供《易经的智慧》部分剧集的观看,构成侵权。此时,权利人与平台SDK用户的诉讼还在进行期间。

侵权情况是指在PPTV网站中点击涉案作品的搜索结果,均为时长不等的短视频,原告共取证12条短视频,涉及涉案作品第45集、第46集内容。

平台辩称自己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 平台后台查询结果显示,涉案视频早在2019年7月8号(平台上一次被权利人起诉之前)就作了全集下线,此后也没有上下线操作信息;
  • 涉案视频由用户上传,平台没有因此获利,没有侵权故意和恶意;
  • 因为技术原因,平台无法提供上传涉案视频的用户个人信息

原告取证时,《网络安全法》已经生效近两年,互联网平台因未履行实名管理义务、无法提供用户信息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也比较多,本案原理相通、不再赘述。

台还提出,自己早在2019年就已经被诉、下线全部内容——“从常理角度来看,答辩人也没有必要在下线后又上线部分内容的短视频”。

但其所说的“常理”与一般平台会采取的常规操作可能不是很相符。

平台在做内容权利清理时,一般会对高敏感内容拉清单、重审查,比如版权预警名单、竞品平台内容等,触发过诉讼的版权内容,一般也位列其中。如果不列、不审,因为同样的内容再次触发侵权时,法院很有可能会认为平台应对此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却没有,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辩称是第三方用户上传且可以提供该等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也难免会因为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而担责。

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涉及《易经的智慧》第45集、第46集内容,被告未就其合法授权或合理使用进行举证,也无法提供用户上传相关的证据,应当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从这个案件看,视频平台并未因2019年8月被诉、2020年2月SDK用户被诉而调整权利清理和监控机制,至少是针对涉诉作品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实务中,一旦平台业务涉及“内容提供”、“内容合作”事项,相应的权利清理与动态调整机制必须启动。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数据”。

参考:

2019年10月31日(2019)京0491民初28347号

2021年7月29日(2020)京0491民初7318号

2021年12月27日(2020)京0491民初33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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