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32台座机
办理宽带业务
雇人对设备进行看管和维护
就可以获取高额利益回报
天下真有这么好的事?
近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上游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利用被告人杨某兵等人提供的固话转拨服务对全国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目前查明上游网络电信诈骗团伙通过杨某兵等人提供的电信号码转拨通讯2万余条,全国有16名被害人被骗,被骗资金共计181余万元。
【案件简介】
被告人杨某兵通过网络平台和上线(身份待查)取得联系后,明知道他人利用网络电话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到电信公司办理了32个座机和宽带业务。并将上线邮寄过来的设备与座机连接,设备连接后,由上游网络诈骗团伙利用远程操控电脑的情况下,利用杨某兵等人提供的座机号进行电话转拨,将境外号码转换为国内座机号码,为境外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几天后,网警发现异常,杨某兵察觉后将该处作案地点遗弃。
之后杨某兵联系了杨某福,杨某福以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到电信公司再次办理了32台座机和宽带业务,并从杨某兵处获取了8000余元的非法利益。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兵还以高额工资招募了杨某模、杨某1、杨某2、韦某弟(另案处理)对设备进行看管和维护。目前查明上游网络电信诈骗团伙通过杨某兵等人提供的电信号码转拨通讯2万余条,全国有16名被害人被骗,被骗资金共计181余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三、被告人杨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被告人杨某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 元。
五、被告人杨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000元。
六、责令被告人杨某兵、杨某福、杨某1、杨某模、杨某2与其上线共犯共同退赔 757589 元给被害人(有8人),对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惠普电脑1台,DINSTAR设备1台,LAN上行宽带融合终端(机顶盒)37台,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光猫32台),电话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信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三点第(七)项规定“实施刑法第287条之一、第287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贵州高院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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