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商业转载跟非商业转载?(商业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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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商业性”,是因为涉及到了著作权人的利益。非商业转载,比如我们日常个人账号的转载分享,不但难以造成损失,还变相帮助其扩大影响,这是我们推定出著作权人乐于见到的情况。因此目前多数人在网络上传播分享作品非商业性使用的限制较小,或者说容忍度较高。

商业性使用,通常意义上包括了使用人的直接利用和通过该作品提升自己知名度、影响力等的间接利用,以及自己没有明确获利或者如何,但是干扰了原作者获利的使用。换个角度来看影响原作者从该作品中受益的行为(不管你自己是否获利)就是商业性使用。

说白了你去用我的东西赚钱,或者你用我的东西去宣传造势,你影响到了我用这个东西赚钱,你就得跟我先打招呼并且给我一笔许可费用。

但是根据咱们著作权制度中“合理使用”的原理看,也并非所有商业性使用会造成原作者损失,甚至这种损失面对社会公共利益时是应当被容忍的,即不用许可付费也可能进行商业性使用。以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为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可以看到,其中并非没有商业性的使用。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就算你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不去鸟他的要求,直接弄,但是要标明作者出处且不得滥用并侵害到人其他权利。

目前《著作权法(草案)》中,吸纳了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三步检验法”的精髓,为合理使用事项增加了兜底条款,并增加了原则性规定:“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您可以简单认为任何与“利益”相关的使用都可以认定为“商业性使用”,但是如果符合合理使用标准,是不用管作者提出的许可付费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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