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特权APP向支付宝用户投放虚假话费充值券,法院作出裁定(话费充值卡支付宝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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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来临,各大电商平台网购交易量不断攀升,一些商家因此动起了“歪心思”。

2022年11月10日,在收到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两申请人”)申请后48小时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经审查后第一时间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维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甄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珏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支付宝”中投放、推送涉案优惠券。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神奇特权APP向支付宝用户投放虚假话费充值券,法院作出裁定(话费充值卡支付宝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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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假宣传及仿冒行为的支付宝优惠券领券页面。均为上海浦东法院 供图

批量投放虚假宣传话费充值券

两申请人分别为“支付宝”的运营主体和服务提供方,对该APP的经营秩序、用户流量、生态系统健康及商誉享有合法、稳定的竞争利益。

近期,两申请人发现,三被申请人为引导用户使用“神奇特权”APP及官网,增加拉新和访问数量,在“支付宝”众多营销场景中批量投放虚假的话费充值页面,并以核销和使用优惠券为名诱导“支付宝”用户下载、注册并访问。同时,其界面设计高度仿冒支付宝优惠券领券页面,领券页面及直接链向的话费充值营销页面充斥着大量不实或误导性的宣传内容。在遭到大量用户投诉、两申请人采取屏蔽措施后,三被申请人仍频繁更换域名,进行批量投放,对抗两申请人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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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申请人的话费充值营销活动页面据此,两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仿冒行为、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第二条规定的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被立即制止。

“双十一”购物节已至,法院裁定:立即停止

因正处于“双十一”特殊时期,浦东法院在收到两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围绕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否会导致利益显著失衡、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四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三被申请人在“支付宝”中投放的话费充值优惠券未准确标明使用方法及优惠程度,具体使用方式及优惠程度亦与实际不符,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同时,三被申请人投放于支付宝特定场景内,并有意在涉案优惠券票面上对其来源做淡化处理,并要求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就是否领取作选择,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认为优惠券来源于“支付宝”官方或与其有特定联系的主体,可能构成仿冒。此外,涉案行为还严重损害了“支付宝”的内部和外部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同时,法院认为,“支付宝”具有活跃度较高的用户群体和巨大的访问流量,涉案行为持续期间,两申请人多次采取技术措施但均未果,大量消费者无奈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网络投诉平台,严重影响了“支付宝”的用户粘性及信任度。加之“双十一”购物节已至,消费者对“支付宝”的使用频率显著上升,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两申请人及消费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相较之下,实施行为保全措施不会给三被申请人造成严重影响,亦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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